(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一、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二、對提請任免的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分別采取分類逐人表決和分類合并表決的方式表決。移交后的首次表決分四次進行:1、對提請任命的法院院長、副院長逐人表決;2、對提請任命的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合并表決;3、對提請任命的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逐人表決;4、對提請任命的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合并表決。
三、表決通過后,向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當場頒發任命書;其他人員的任命書由列席會議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分別統一領取,代為發放。
四、本決定未盡事宜,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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