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財政行為,加強鄉鎮財政管理和監督,促進鄉鎮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財政的預算決算、財政資金、資產債務管理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人大職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決算、預算調整方案以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財政資金的使用和鄉鎮人民政府國有資產、債務管理;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決定和命令。
第四條[鄉鎮政府及鄉鎮財政機構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財政工作的管理,具體工作由鄉鎮財政機構負責。
鄉鎮財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編制鄉鎮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監督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的執行,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落實鄉鎮預算、決算信息公開制度;
(二)參與編制鄉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具體組織培植財源和協調收入征收工作;
(三)負責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審核發放鄉鎮居民補貼資金,協助做好涉農保險理賠工作;
(四)建立健全鄉鎮財務管理工作制度,管理和監督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村辦經濟實體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
(五)負責鄉鎮財政票據、銀行賬戶、債權債務、國有資產、政府采購等工作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確定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明確縣鄉財政收入級次和支出責任;規范鄉鎮財政機構建制,按照財政管理制度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備鄉鎮財政機構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財政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并加強對鄉鎮財政機構人員的培訓,提高鄉鎮財政機構人員的業務素質。
縣(市、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按照其職責加強對鄉鎮財政管理活動的監督。
第六條[保障責任]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支持鄉村公益事業建設、提供鄉村公共服務的財力保障機制,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鄉鎮基本財力保障范圍和標準,履行鄉鎮基本財力保障責任。
鄉鎮本級財政收入不能滿足其基本支出需要的,縣級財政應當給予保障。
第二章 預算決算
第七條[預算編制及收支范圍]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一級政府預算,其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
鄉鎮預算收入和支出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預算編制要求] 鄉鎮財政機構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的鄉鎮預算編制要求和核定的鄉鎮機構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定額標準,具體編制鄉鎮預算草案,并按照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決算草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編制工作的指導。
第九條[預決算草案征求意見]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前,應當將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分送代表,并采用多種形式,組織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條[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職責]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應當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組織代表就預算草案、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使用的情況進行視察、調查。
第十一條[預算審查]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應當成立預算審查小組,對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的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進行審議,提出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第十二條[預決算草案審查重點]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切實可行;
(三)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四)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規范;
(五)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本級預算調整以及執行情況;
(四)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三條[預決算草案及預算調整審批程序]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預算草案、決算草案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經批準生效的預算、決算應當及時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
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鄉鎮預算調整按照預算草案編制、審查和批準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預算執行的監控] 鄉鎮財政機構應當對本鄉鎮預算執行實施監控,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國庫設立] 具備條件的鄉鎮,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設立國庫。
設立國庫的鄉鎮,應當通過鄉鎮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財政收入和支出;未設立國庫的,應當通過縣級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其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條[收入征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經濟發展情況,培植財源,組織協調收入征收,增強財政保障能力。
鄉鎮預算收入征收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鶎佣悇諜C構應當向其征稅區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年度稅收計劃和月度稅收完成信息。
第三章 財政資金
第十七條[財政資金監管主體]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各級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鄉鎮及以下的各種財政資金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加強預算績效管理,保證財政資金使用規范、有效。
第十八條[鄉鎮基本支出經費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預算確定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經費的具體開支范圍和標準。鄉鎮財政機構應當嚴格財務支出核算。
財政補助村級組織的運轉保障經費,由鄉鎮財政機構實行專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資金管理] 列入鄉鎮財政預算的項目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鄉鎮財政機構應當參與項目申報立項、公示、實施、驗收、資金撥付等活動的監督。
上級有關部門撥付鄉鎮、未列入鄉鎮財政預算的項目資金,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財政機構應當建立項目檔案,督促項目單位將項目名稱及批復、建設內容、資金來源、建設地點、受益范圍、管護責任等信息進行公示,并監督、反饋項目建設情況。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鄉村實施項目并管理的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撥付資金前,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財政機構提供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地點、資金數額等信息。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財政機構應當督促項目單位對信息進行公示,并協助有關部門核查和監督項目實施情況。
第二十條[鄉鎮居民補貼資金管理] 補貼鄉鎮居民的財政資金,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通過財政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發放。
補貼鄉鎮居民的財政資金,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開補助政策,督促村級組織及時將補貼種類、標準、對象、依據等信息進行公示。
鄉鎮相關業務機構應當采集、核實補貼信息,并將對應的補貼金額公示到居民委員會、村和村民小組,公示期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鄉鎮財政機構應當核查補貼信息,保證補貼資金發放安全、準確、及時。
第二十一條[賬戶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機構設置銀行賬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經上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票據管理] 鄉鎮財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和審核制度,保證財政票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財政資金使用方式] 鄉鎮機構使用財政資金,應當向鄉鎮財政機構申報;鄉鎮財政機構應當按照預算,審查用款計劃,通過國庫單一賬戶將資金直接撥付到商品、勞務供應者或者用款單位。
第二十四條[村級事務工作的支持、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支持、指導和監督。
鄉鎮財政機構應當加強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協助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財、財務公開、村級會計管理等制度,并對其使用財政資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章 資產債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資產管理主體]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依法對國有資產的購置、使用和處置等實施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購置、使用、處置] 使用財政資金購置國有資產,應當執行資產配置標準,并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政府采購。
鄉鎮財政機構應當對鄉鎮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定期清查,做到賬實相符。
處置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執行,處置的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條[明晰產權] 鄉鎮內未確定權屬的林場、水庫、學校等資產,應當明晰產權;產權屬于國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
鄉鎮財政資金以股權形式投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以其他形式投入的,屬于村集體資產,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持有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舉債擔保] 鄉鎮人民政府不得自行舉借債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章 監 督
第二十九條[人大監督]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執行、決算進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
第三十條[重大事項調查]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對鄉鎮財政管理的重大事項組織調查,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第三十一條[質詢、詢問]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有權就預算、決算和有關財政管理問題依法提出質詢或者詢問。對代表提出的質詢,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財政機構必須在會議期間作出答復;對代表提出的詢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財政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答復。
第三十二條[政府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監督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鄉鎮財政工作的日??己撕图s束機制,加強鄉鎮財政資金運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審計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被審計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審計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抄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信息公開與社會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主動公開有關財政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獲取財政信息,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作出答復。
第三十五條[集體決策] 鄉鎮人民政府對外投資、處置資產、使用大額資金以及實施其他重大財政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第三十六條[內部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鄉鎮財政機構及其人員違法辦理財政財務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違反前款規定的,鄉鎮財政機構及其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職權予以糾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和報告。
第三十七條[會計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機構、有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財政法律、法規,不得提供虛假會計信息資料或者以虛假經濟業務事項、虛假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信息公開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公開鄉鎮財政預算、預算執行和調整、決算;
(二)未公開鄉鎮財政收入和支出政策;
(三)未公開鄉鎮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未公開鄉鎮國有資產處置情況;
(五)未公開鄉鎮債權債務情況。
第三十九條[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機構、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執行:
(一)擅自在金融機構設置、使用賬戶;
(二)緩收、漏收、擅自減收或者免收財政收入;
(三)隱瞞、滯留、截留、坐支、挪用或者騙取財政資金;
(四)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
(五)違反國家規定舉債、提供擔保;
(六)提供虛假會計信息資料或者以虛假經濟業務事項、虛假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七)其它財政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違反預算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
(二)未將鄉鎮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
(三)未嚴格執行預算或者擅自進行預算調整、變更。
第四十一條 [授意、指使、強令違法辦理財政財務事項的法律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鄉鎮財政機構及其人員違法辦理財政財務事項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法律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鄉鎮財政管理活動中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參照條款] 街道辦事處的財政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例外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用于鄉村應急搶險、救災的財政資金、物資使用或者發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同時廢止。(責任編輯:劉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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