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特殊權限是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我國的一級地方政權,享有同其他地方的政權機關同樣的職權;另一方面,它們又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自治機關,除了行使同其他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一樣的職責外,還依照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享有一些特殊權限。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特殊權限是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中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綜合性法規,內容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如1985年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實施的《延邊朝鮮自治州自治條例》,它是我國第一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賦予的自治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并依法報有關國家機關批準和備案的專門調整某一方面民族關系的單行法規。單行條例內容比較單一,涉及的范圍比較窄。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賦予的自治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有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或者補充規定。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具有鮮明民族特點和選舉法變通規定,刑事訴訟法變通規定,婚姻法變通或者補充規定,繼承法變通或者補充規定等。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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