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現場救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公開征求意見
今年6月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湖南省現場救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和實際調研意見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擬于7月下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為了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湖南省現場救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公布。請圍繞以下問題提出修改意見、建議:
1、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現場救護工作中的職責規定是否合適?
2、如何科學合理地開展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的購置、安放與維護費用由政府承擔還是由有關單位承擔?
3、如何有效保障救助人在現場救護中的合法權益?
4、其他修改意見和建議。
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信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韶山中路190號,郵編:410007;傳真:0731-85309208;電子郵箱:497988315@qq.com。截止日期:2020年7月26日。
附件:《湖南省現場救護條例(草案·修改稿)》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0年7月15日
附:《湖南省現場救護條例(草案·修改稿)》
湖南省現場救護條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增強公民自愿參與現場救護的意識和能力,鼓勵和規范現場救護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名詞解釋】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現場救護及相關培訓服務、設備配置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現場救護,是指在醫療區以外發生心腦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癥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意外傷害情況時,在醫療急救機構救護前,現場目擊者呼叫醫療急救機構、自愿對患者實施基礎性急救或者將患者送往醫療機構救治的行為。
第三條【政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現場救護工作的領導,將現場救護工作作為衛生健康工作的重要內容,并安排經費用于現場救護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設備配置等。
第四條【部門和相關單位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現場救護管理工作,推進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的普及,增強全民參與現場救護的意識和能力;其他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在各自職責內做好現場救護相關工作。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開展現場救護培訓,普及現場救護和衛生健康知識,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刊播現場救護公益廣告,宣傳現場救護基本知識和先進事跡。
第五條【基層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宣傳現場救護基本知識,動員轄區內居民參與現場救護以及相關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現場救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鼓勵參與】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捐助資金、設備為現場救護提供服務。
支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學教育機構、醫療研究機構等為現場救護提供專業服務。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單位建立急救小屋,為現場救護提供培訓、急救等服務。
第七條【培訓規劃計劃】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紅十字會組織編寫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教材,統一培訓內容、課時和考核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紅十字會編制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分步組織實施。
第八條【培訓主體和對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紅十字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師資培訓。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學教育機構、醫療研究機構、應急救援機構等應當按照現場救護年度培訓計劃的要求,對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員、教師、導游等公共服務崗位的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自愿參加培訓的人員,開展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并進行考核,將考核合格的人員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現場救護基本知識培訓信息管理平臺。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有計劃地對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員工開展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培訓費用從單位資金中安排;企業培訓費用可以依法計入成本費用并按職工教育經費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納入教學計劃和教師培訓計劃。小學、初中、高中(含中職學校)每學期應當開展不少于1課時、高等院校(含高職院校)每學期應當開展不少于2課時的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教學。
第九條【培訓內容】 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基礎性急救內容:
(一)呼吸心跳驟停的識別、胸外按壓和人工呼吸等心肺復蘇術;
(二)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的使用;
(三)氣道異物梗阻解除;
(四)創傷止血、包扎,骨折固定;
(五)搬運、護送患者或者傷者;
(六)中毒的識別、處置和防護;
(七)其他相關知識和技能。
第十條【急救設備配置】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制定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在公共場所的配置標準。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合理布點的要求,制定在學校、機場、客運車站、大型商場(超市)、體育運動場館、養老機構、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逐步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的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鼓勵有條件的其他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將急救設備安放在公共場所的醒目位置,標識明顯標志、操作說明和路標指引,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修改和完善本省建筑設計規范,在新建公共場所預留自動體外除顫儀柜機的安裝位置。
禁止損毀、侵占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
第十一條【推進現場救護信息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現場救護中的應用,建立包含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人員信息、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配置安裝信息、移動終端使用功能的現場救護智能管理平臺,實現與“120”急救系統的聯通。
鼓勵、支持開發具有地圖檢索、導航指引、一鍵呼救等功能的應用軟件,為公眾提供及時、便利的急救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現場救護行為規范】 鼓勵現場目擊者發現患者時,及時撥打“120”急救專線電話呼救;發生多人傷亡的突發事件時,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公安、應急等救援人員實施現場緊急救護或者幫助患者撤離危險區域。
鼓勵具有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的現場目擊者,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按照基礎性急救的要求對患者進行救護,并利用可及的人力、物力協助救護。
鼓勵現場目擊者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自愿將患者送至醫療機構救治。
現場目擊者是公職人員的,應當根據需要參與現場救護;是醫療衛生人員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進行搶救。
第十三條【其他施救義務】 醫療急救機構專業人員到達救護現場后,應當向救助人了解受助人的狀況和已采取的救護措施等情況。自愿繼續參加救護的救助人,應當服從醫療急救人員的安排和調度。
第十四條【商業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救助人救助保險、救護設施設備損失保險等保險產品,為現場救護提供保險服務。
鼓勵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為不特定的現場救護救助人購買見義勇為救助保險。
第十五條【救護保障】 現場救護過程中,救護車以外的社會車輛運送受助人需要交通疏導的,救助人可以向執勤交警報告,執勤交警應當提供通行方便。
在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前款規定的車輛因現場救護違反交通規則的,事后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免予行政處罰的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屬實的,應當免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免責與保護】 救助人的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救助人因現場救護產生的財產損失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依法由保險公司、侵權責任人或者受助人承擔。
受助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擾救助人正常生活。
救助人因現場救護導致的糾紛和訴訟,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第十七條【表彰獎勵】 救助人、受助人及其近親屬或者有關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為救助人申報好人、道德模范等榮譽稱號或者見義勇為行為。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的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授予相應的榮譽,并在就業、入伍、入學、轉業(退伍)安置、住房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第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侵占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的,由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予以勸阻、制止;造成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受助人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擾救助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從重處罰,并建議有關單位將違法人員納入信用黑名單。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湖南人大網
作者:湖南人大網
編輯:曹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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