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引導大家了解民法典、尊崇民法典、遵守民法典,運用民法典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糾紛矛盾。湖南人大網推出“打開民法典,“典”亮新生活”民法典宣傳系列報道,用法律記錄生活,用生活詮釋法律,帶您充分領略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親民魅力。
案例↓↓↓
賣房人小王(化名)和買房人小李(化名),與景天中介公司簽訂中介服務合同之后相互認識。小王和小李慶幸還未支付服務費,于是彼此之間繞過景天中介公司達成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履行完畢。小王和小李還需要向景天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嗎?
小王和小李需要向景天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
《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北緱l明確規定,對“跳單”違約的認定不再要求中介合同中必須含有“禁止跳單”的相關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并利用其提供的機會、資源或服務后繞開中介人達成交易的,也應當向中介人支付服務費。
《民法典》第966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使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币簿褪钦f“跳單”違約的范圍不再局限于房屋買賣類中介合同,而是擴大到了所有類型的中介合同。
《民法典》首次將“跳單”行為以法律加以明確禁止,不僅保障了中介人的權益,更表明了《民法典》嚴格規制違背契約精神行為的態度。這也說明,公平和誠實守信的精神不僅僅體現在原則上,更嚴格被落實在合同締結與執行中。
該法律條文與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第1個,即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緊密相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號),載《人民法院報》2011年12月21日第4版。)。
法律問答↓↓↓
小王(化名)房屋租期到了,但繼續住在該房屋中,小王和房東的租賃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若房東對此沒有提出異議,則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小李(化名)在坐高鐵的時候發現自己的位置靠近走道,為了方便看沿途的風景,他直接霸占了旁邊靠窗的位置,被霸占座位的乘客找來列車工作人員勸解,小李不愿歸還座位。小李認為:“我買了車票,我想坐哪坐就哪?!毙±畹南敕▽??
不對。
對號入座是乘坐高鐵等交通工具的基本規則,每一位購買了車票的乘客都享有相應的合法權益,強行霸占他人座位將侵犯其他乘客的正當權益。為了有效維護公共交通乘車秩序,《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來源:湖南人大網
作者:李云霖 張敏純 李杰豪
編輯: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