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等
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中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第二十二條中的“責令停止運行、限期整改”修改為“依法處理”。
二、對《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九條中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處理”。
(二)刪除第三十一條中的“拒不支付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修改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吊銷許可證”。
三、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中的“對違法收取的財物,責令退回,或者上繳財政”修改為“對違法收取的財物,責令退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第五十八條中的“對違法收取的財物,責令退回”后增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十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洞庭湖和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大型水庫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其他江河、湖泊、水庫、人工水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p>
(三)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統籌考慮地下水超采區劃定、地下水利用情況以及地質環境條件等因素,組織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
五、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禁止在港口水域內從事捕撈、采掘、養殖、種植活動。禁止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以及違反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p>
六、對《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十八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將第二項修改為:“(三)使用毒魚、炸魚、電魚等方法進行捕撈”;將第三項修改為:“(四)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醫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填埋、貯存、堆放、棄置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刪除第十九條第五項。
(三)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修改為:“(二)使用毒魚、炸魚、電魚等方法進行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三)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以及填埋、貯存、堆放、棄置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p>
七、對《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在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中的“財政”后增加“市場監督”的內容;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中的“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發展和改革、財政、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將第二十六條中的“由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修改為“由發展和改革、財政、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將第二十九條中的“發展和改革”修改為“市場監督”;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中的“省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省發展和改革、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中的“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將第二十八條中的“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審計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財政、審計行政管理部門”。
八、對《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在第五條第二款中的“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協助人民政府制定、落實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后增加“建立社會科學普及指導員制度”。
九、對《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鼓勵建設單位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履行物業保修責任”。
(二)將第七十三條中的“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修改為“物業承接查驗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來源:湖南人大網
編輯:黃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