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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來源:湖南人大融媒體中心 作者: 編輯:黃飛飛 2022-09-27 17: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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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為了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做好法規草案的修改工作,現將《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予以公布。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10月20日前反饋至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信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韶山中路190號,郵編:410007;傳真:0731-85309208;電子郵箱:18973105166@163.com。

          感謝您對地方立法工作的支持!

          附件:《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2年9月27日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草案)

          第一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雪)、干旱、高溫、寒潮、低溫、冰凍、連陰雨、霜凍、冰雹、大風、龍卷風、臺風、雷電和大霧等造成的災害。

          第二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完善氣象災害防御體系,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和社會響應機制,加強績效考核,將氣象災害應急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能納入地方綜合防災減災救災領導機構職責,并將氣象災害的防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園區、功能區(以下統稱開發區)和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機構或者人員協助相關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氣象災害信息員,及時傳遞預警信息,協助做好防災避災工作。

          第三條【部門聯動】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極端天氣防災避險制度,在信息共享、災情研判、預報預警、應急處置上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四條【社會參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后開展自救互救。鼓勵公益性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災害救援、災情收集等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建立財政支持的氣象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保險,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災害普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十年至少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一次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普查,并根據氣象災害普查結果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六條【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的原則和目標任務;

          (二)氣象災害現狀、影響評估和發展趨勢;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易發時段和重點防御區域;

          (四)氣象災害的分類防御要求;

          (五)氣象災害防御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氣象災害防御非工程措施;

          (七)應當納入防御規劃的其他內容。

          編制能源、環境保護、交通、水利、農業、林業、旅游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相關要求相協調。

          第七條【氣候可行性論證】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要求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省發展改革委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范圍。

          開發區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已經完成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開發區,其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外,其他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八條【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等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相關應急預案與本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銜接,分災種、分等級制定基于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應對措施,并按照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

          第九條【暴雨災害預防】暴雨災害易發區域應當定期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加強堤防、大壩、高陡邊坡防護墻、水閘、泵站等設施的建設、維護、改造,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整治積水易澇區域,加強對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和整治。

          第十條【農業氣象災害預防】干旱、高溫、寒潮、低溫、連陰雨、霜凍、冰雹、大風災害易發區域應當建立健全農業安全氣象監測預警系統,根據氣象災害演變趨勢,引導當地調整農業生產布局和種植業結構,采取有效防御措施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對農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雷電災害預防】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場所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設施應當按照有關防雷標準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相關單位應當同步做好檔案工作。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簽收檔案資料時,應當對竣工驗收報告中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的完備性進行查驗。

          第十二條【大型群眾性活動氣象災害預防】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主動聯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及時獲取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適時調整活動方案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人工影響天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的安全管理,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在防災減災救災、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重大活動保障、重大突發事件應急保障等方面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四條【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完善本單位應對氣象災害的應急預案,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

          (二)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根據需要建設必要的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和緊急避難場所,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

          (四)根據需要組建救援搶險隊伍,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第十五條【系統建設與信息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完善區域自動氣象站、雷達等氣象觀測站網,在氣象災害易發多發區以及監測站點稀疏區增設相應的氣象監測設施,加強各類氣象監測設施的維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完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和電力、通信等單位設置氣象監測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納入國家氣象觀測網絡,由氣象主管機構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協調,實現氣象信息資源共享。災害性天氣的監測數據由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發布。

          第十六條【預報預警】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鼓勵開展氣象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建立健全分災種、分重點行業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制作并發布氣象災害衍生、次生災害預報和風險預警等信息。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的風險研判,根據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和天氣變化趨勢,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趨勢預測及預報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發布和傳播制度】對暴雨(雪)、冰凍、臺風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息和雷電、大風、龍卷風、冰雹等突發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采用高頻插播、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無償播發、刊登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有關防御知識。

          通信運營企業應當為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提供技術支持,保障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及時、準確。

          第十八條【應急響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并根據災情變化,及時調整或者終止響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調整和終止應急響應,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應急措施】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啟動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及時依法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利用應急廣播、預警大喇叭、電子顯示屏、移動宣傳車、鳴鑼吹哨、上門告知等方式及時向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組織自救互救等應急處置工作,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需要由人民政府組織轉移避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揮安排,及時轉移、疏散。情況緊急時,組織轉移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依法實施應急轉移。

          第二十條【臺風、大風預警期規定】臺風、大風黃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單位應當停止塔吊、腳手架、玻璃幕墻清洗等室外危險作業;

          (二)露天的大型娛樂、游樂、體育設施應當停止營業或者使用;

          (三)相關水域水上作業和過往船舶應當采取回港避風或者繞道航行等應對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紅色預警期規定】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等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決定,采取停課等措施;

          (二)除直接保障社會公眾生產生活運行的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采取臨時停工、停業或者調整工作時間等措施;

          (三)遇有突發危及安全的情況,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工具駕駛員、車站行車人員、地下空間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可以先行采取停運停工、疏散人員等緊急安全防護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湖南人大融媒體中心

          編輯:黃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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